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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标投标实务

培训受众: 本课程适合需要系统学习和更新招标投标法规与知识的人员,比如采购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督监察机构、评标专家等 课程收益: 1、知道《条例》新的措施、把握新政策带来的变化与机会
2、系统学习招标投标系列法规,掌握招标、投标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
3、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规避职业风险 培训颁发证书: 证书 课程大纲: 【第一天上午】
一、采购基础
1.采购的主要因素
2.采购流程
3.采购方式
4.采购绩效考核

二、招标投标基础
1.招标投标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监督机构等
2.招标投标项目分类:必须招标与可不招标、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3.招标投标流程
4. 从合同法角度看招标投标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几个重要新措施
2.对招标机构的影响
3.对投标人的影响
4.采购绩效考核

四、《招标投标法》与《实施条例》精讲
第一章总则
1.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2.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3.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
5.国家融资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7.本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什么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8.依照本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如何处罚?
9.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如何处罚?
10.公开原则在招标活动中具体有哪些要求?
11.对于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等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12.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天下午】
第二章招标
1.公开招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2.哪些情形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经过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在哪些情形下,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4.在哪些情形下,货物采购在经过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5.考量自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6.政府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7.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大致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如何处罚?
9.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授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如何处罚?
1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如何处罚?
1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12.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货物招标投标中,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什么限制?
13.政府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对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何规定?
14.投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会导致什么后果?
15.招标人可否分阶段进行招标?
16.招标人对某个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是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的解答,是否应当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如何处罚?
18.如何理解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的“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天上午】
第三章投标
1.哪些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如何正确理解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3.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如何处罚?
4.投标人实施本条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5.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7.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如何处罚?
9.哪些情形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2.如何理解“特殊招标项目?
3.投标人应当以何种形式对投标文件予以澄清或者说明?
4.在哪些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入的投标?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如何处罚?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如何处罚?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如何处罚?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如何处罚?
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如何处罚?
10.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如何处罚?
11.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1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13.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转让中标项目的,应如何处罚?
14.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如何处罚?

【第二天下午】
第五章投诉和法律责任
1.如何理解串通投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2.哪些行为属于骗取中标的情节严重行为?
3.投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的内容包括什么?
4.投诉是否有时效限制?
5.哪些情形下,投诉将不被受理?
6.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可以要求撤回投诉吗?应当如何撤回?
7.撤回投诉后,投诉人是否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8.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9.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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